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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拳击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实施细则(试行)

2015-07-07 11:19:00 中国拳击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拳击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性,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队教练员的选拔与聘任,拳跆中心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实际能力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及国家少年队中方教练员的选拔与聘任,外籍教练员的选拔与聘用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成年队运动员的选拔。

  第二章 国家队教练员的选拔条件

  第五条 国家队教练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拳击项目较高教练员水平,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和参赛任务,原则上要求有本单位运动员入选;

  (二)能够时刻把国家的利益和荣誉放在首位,具有刻苦钻研业务、克服各种困难和忘我工作的精神;

  (三)具有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拳跆中心有关各项工作要求和规定;

  (四)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担任成年国家队总教练的须具有5年以上专业拳击教练员资格,且为教练委员会委员,并持有国际拳联三星级教练员资质,同时拥有高级以上教练员职称;

  (六)担任成年国家队副总教练的须具有5年以上专业拳击教练员资格,原则上为教练委员会委员,并持有国际拳联一星级以上教练员资质,同时拥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

  (七)担任国家成年队级别教练员的须具有5年以上专业拳击教练员资历,同时拥有国际拳联一星级以上教练员资质;

  (八)担任国家青、少年队总教练的须具有5年以上专业拳击教练员资格,并持有国际拳联一星级以上教练员资质,同时拥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

  (九)所在单位同意选调到国家队执教。

  第三章 国家成年拳击队教练员的选拔程序

  第六条 国家成年拳击队总教练、副总教练采用竞聘的办法产生。教练员委员会将会根据备战工作需要制定各期国家拳击队教练员竞聘方案,并报拳跆中心批准后实施竞聘。

  第七条 拳跆中心将成立教练员竞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教练员竞聘和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为中心领导、部门领导、领队、教练员委员会代表、运动员代表和科医人员代表。

  第八条 国家拳击队总教练、副总教练实行任期聘任制,并签订《聘任合同书》,并定期向队委会及中心报告工作,接受队委会和中心的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拳击队级别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由总教练及副总教练员提出建议名单,报队委会研究同意,并报拳跆中心批准。

  第十条 国家拳击队其他医务、科研、康复等保障人员由总教练及副总教练员提出建议名单,报队委会研究同意,并报拳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青年、少年拳击队教练员由国家成年拳击队总教练及副总教练提出建议人员名单,报拳跆中心研究批准。

  第四章 国家拳击队运动员的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成年队运动员选拔的基本条件、程序:

  (一)代表我国拳击项目最高竞技水平或具有成为最高水平运动员的潜质;

  (二)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为祖国争光的愿望,服从国家需要,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重大的综合性和国际比赛;

  (三)热爱拳击项目,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

  (四)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诚信守约,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遵守国家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年度锦标赛、冠军赛前两名运动员有资格入选国家队,成为国家成年拳击队正式运动员。

  (七)年度锦标赛、冠军赛前五名,教练组提名且经队委会研究,认为年轻具有潜力的运动员有资格选调至国家队,成为国家拳击队调训运动员。

  (八)国家队教练组可根据训练和比赛需要,报队委会同意后,选调国内优秀运动员进行短期陪练。

  第十三条 国家青、少年拳击队运动员的选拔将由青、少年教练组参考比赛表现提名,报拳跆中心批准。

  第五章 参加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国际赛事的选拔

  第十四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世锦赛及奥运会资格赛等国际综合及重大拳击赛事运动员的选拔,拳跆中心将根据比赛性质和需要的不同,制定专门选拔办法,并按照程序报批后,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参加亚锦赛及各类国际拳击邀请赛的运动员,国家队教练组将根据以往比赛成绩,参照训练、管理等情况,从国家队正式运动员及调训运动员中选定建议参赛运动员,经队委会研究同意后报拳跆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参加各类国际赛事教练员的组成,由队委会根据训练工作的整体安排提出建议名单报拳跆中心批准,并在队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 选拔工作的公示与公开

  第十七条 国家拳击队集训名单将由拳跆中心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并在本中心及有关单位进行3日公示。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中心将会认真受理,做出调查处理并正式反馈;有三分之一以上单位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将不得入选国家队。

  第十八条 国家队集训名单待公示后报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备案。

  第七章 选拔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拳跆中心将成立国家队选拔工作监督小组,由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中心分管纪检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并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监督小组要全程参与选拔工作,监督选拔工作的执行,受理选拔工作中的申诉与举报,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家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作出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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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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